邁向更深度與負責任的永續報告,GRI 準則 重大更新!!(上)

邁向更深度與負責任的永續報告,GRI 準則 重大更新!!(上)


2025.06.27    16:00

作者:張凱迪

GRI 102【氣候變遷揭露】更新:邁向更深度與負責任的永續報告


在全球氣候變遷的挑戰日益升溫之際,企業所承擔的永續責任已從單純的環境倡議,轉變為必須深度整合於核心策略的關鍵要素。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作為國際間最具影響力的永續報告標準制定者之一,其準則的更新,特別是GRI 102系列關於氣候變遷的揭露要求,反映了全球對企業氣候行動透明度與實質性的更高期待。對於將氣候變遷視為重大議題的組織而言,遵循GRI 3: 重大議題 2021中的揭露3-3,以及本篇將深入探討的GRI 102系列揭露(102-1至102-10),已成為企業展現其氣候領導力與承諾的必要途徑。


本次GRI 102的更新強調了企業在氣候行動中應具備的「轉型」「調適」「公正」「量化」以及「審慎使用抵銷機制」等五大核心面向,要求企業提供更具策略性、數據驅動且對社會影響負責的資訊。

一、 氣候變遷減緩轉型計畫:邁向1.5°C的路線圖

(GRI 102-1)


GRI 102-1的核心要求企業闡述其氣候變遷減緩轉型計畫,這不僅僅是目標設定,更是一份全面的策略藍圖。此計畫必須與將全球暖化限制在1.5°C內的最新科學證據保持一致,並需說明所使用的氣候變遷情境來源、方法論及假設。


轉型計畫的揭露重點包括:


政策與行動詳細描述減緩氣候變遷的政策與具體行動,例如能源消耗政策、土地利用變更(如森林砍伐)或與供應商合作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等。


財務承諾需報告實施轉型計畫所產生的總支出(包括資本支出和營運支出),並說明這些支出如何納入組織的財務規劃。


治理結構明確負責監督和實施轉型計畫的治理機構或個人角色及其職責,特別是最高治理機構如何參與計畫的批准、審查和監控。


目標與進度核心目標應包括溫室氣體(GHG)排放量減少目標、逐步淘汰化石燃料的目標,以及其他減緩氣候變遷的目標。同時需揭露實現這些目標的進度,並解釋潛在障礙和已鎖定溫室氣體排放(locked-in GHG emissions)的作用。


業務策略整合轉型計畫如何嵌入業務策略至關重要,這包括研發活動的調整、產品和服務組合的變革(減少高碳產品,增加低碳產品),以及建立與轉型計畫相符的組織文化。


影響評估轉型計畫也應考量其對人員和環境的影響,例如消費者偏好轉變可能導致的就業損失,或再生能源基礎設施建設可能導致的土地利用變更和生物多樣性喪失。


二、 氣候變遷調適計畫:構築應對氣候衝擊的韌性

(GRI 102-2)


除了減緩氣候變遷的「轉型計畫」,GRI 102-2要求企業制定調適計畫,以應對氣候變遷的實際或潛在影響。這包括評估氣候變遷相關的風險(實體風險和轉型風險)和機會對人員和環境造成的影響。調適計畫的目標是減輕負面影響並利用潛在機會。


調適計畫的關鍵要求包括:


風險與機會評估詳述企業面臨的實體風險(如極端天氣事件或熱浪頻率增加)和轉型風險(如適應新法規或成本增加),以及相關機會。


情境分析應說明所用的氣候變遷情境來源,包括至少一個高排放情境和一個符合《巴黎協定》的情境。


計畫細節包含調適政策、行動、實施支出、治理結構及目標進度。


社會與環境影響評估實施調適計畫對人員(如工作者、當地社區、原住民)和生物多樣性的影響,並說明管理措施。


三、 公正轉型:以人為本的氣候行動 (GRI 102-3)


GRI 102-3公正轉型的概念置於氣候行動的核心,強調經濟綠化過程必須對所有相關方盡可能公平和包容,創造體面工作機會,不讓任何人掉隊。



公正轉型的揭露指標具體且以數據為導向:


勞工影響報告新招募員工、終止工作員工和重新部署員工的總數及其性別和員工類型細分。這有助於了解高排放經濟活動的減少或淘汰是否導致大規模失業,以及內部再培訓和轉崗的努力。


技能提升與再培訓需報告接受技能提升和再培訓的員工數量。


薪酬公平報告新招募員工的基本工資是否達到或超過生活成本估算值,並描述為解決工資差距所採取的行動。


社區與原住民列出營運地點中對當地社區和原住民產生影響的地區,並報告與受影響或潛在受影響的當地社區或原住民達成協議以保障其利益的營運地點百分比。這強調了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FPIC)的重要性。

四、 溫室氣體排放:從目標到減量規劃

(GRI 102-4, 102-5, 102-6, 102-7, 102-8)


溫室氣體排放的透明管理是企業氣候行動的基石。GRI 102系列對此提出了更為精準和全面的要求:


排放減量目標 (102-4) 組織應設定短期、中期和長期範疇一、範疇二和範疇三的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總目標。這些目標應以二氧化碳當量和基準年排放量的百分比表示,並必須與將全球暖化限制在1.5°C內的最新科學證據保持一致關鍵在於,溫室氣體清除、溫室氣體交易和避免排放應從總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目標中排除


範疇一排放 (102-5) 直接來自組織擁有或控制的來源。報告需包含《京都議定書》涵蓋的七種氣體,並單獨報告生物源CO₂排放。


範疇二排放 (102-6) 來自組織消耗的購得或取得的電力、供熱、冷卻和蒸汽。計算方法要求同時提供地點基礎法(location-based method)和市場基礎法(market-based method)兩種數據,以反映電網平均排放強度和組織有意選擇的電力來源。


範疇三排放 (102-7) 來自組織上游和下游價值鏈中的所有間接溫室氣體排放。按全部15個類別提供詳細數據,這通常是企業排放量最大且最複雜的部分。


排放強度 (102-8) 溫室氣體排放強度比率是衡量組織效率的重要指標,將總排放量除以一個組織特定的指標(如產品單位、產量、員工數或營收)。


五、 溫室氣體清除與碳權:補充而非替代

(GRI 102-9, 102-10)


在減排努力之外,溫室氣體清除和碳權的使用日益受到關注,但GRI 102系列對其角色進行了嚴格的界定:


溫室氣體移除 (102-9) 這是指將溫室氣體從大氣中轉移到非大氣儲存池中。報告需區分範疇一(組織擁有或控制)和範疇三移除,並強調確保「永久性」的重要性。溫室氣體移除的預期用途之一是在組織將其總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至少90%且無法進一步減少後,用來抵消「殘餘排放」


碳權管理 (102-10) 碳權是一種可轉讓或可交易的工具,代表組織價值鏈外產生的每一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減少或清除。碳權的產生主要來自溫室氣體減排專案(如再生能源)或溫室氣體清除專案(如造林)。


GRI明確指出,碳權不能用於抵消總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目標。根據最新科學證據,在淨零排放目標的情境下,只有溫室氣體清除碳權才能作為減緩層級的最後一步,用於抵消殘餘排放,且這是在組織已減少至少90%的溫室氣體排放且無法進一步減少後。溫室氣體減排碳權則不能用於抵消殘餘排放。企業在選擇碳權專案時,應進行盡職調查,確保專案符合品質標準(如額外性、可信基準線、永久性、避免洩漏、唯一發行和聲明等),並持續監測和評估其對人員和環境的影響。


六、結語


GRI 102系列的更新,不僅是技術性報告要求的提升,更是對企業氣候責任的重新定義與深化。它要求企業從策略、治理、財務、營運及社會影響等多個層面,系統性地揭露其在氣候變遷領域的努力與進展。這種更全面、更細緻、更具科學依據的揭露,將有助於利害關係人更清晰地評估企業的氣候韌性與永續發展潛力,同時也敦促企業將氣候行動真正嵌入其核心價值與業務模式,為實現全球永續未來貢獻關鍵力量。對於企業而言,這不僅是合規的義務,更是提升競爭力、吸引投資並建立負責任品牌形象的戰略機遇。



在這樣的轉型關鍵期,康宇可協助企業掌握新版GRI氣候變遷揭露要求的關鍵變化從組織現行資料盤點到新版準則對應分析,並結合ISO、TCFD、SBTi等國際架構進行整合式策略設計,協助企業逐步從舊版過渡至新版GRI,深化氣候行動與報導的專業性與可信度,讓永續發展成為企業長期競爭力的核心支柱。